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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Airmen)

「航空人員(Airmen)」一詞具有國際與國內民航法規之確切定義,是十分專業的航空職務,需要取得民航主管機關所核發的檢定證。

根據國際民航公約第一號附約-人員檢定給證(ICAO ANNEX 1-Personnel Licensing)之定義,應授予檢定證之航空人員包含:

>飛航組員:

  • 私人(飛機、飛艇、直升機或動力升空器)駕駛員;
  • 商用(飛機、飛艇、直升機或動力升空器)駕駛員;
  • 多機組(飛機)駕駛員;
  • 航線運輸(飛機、直升機或動力升空器)駕駛員;
  • 滑翔機駕駛員;
  • 自由氣球駕駛員;
  • 飛行領航員;
  • 飛航工程師。

>其他人員:

  • 飛航管制員;
  • 飛行運行員/飛航簽派員;
  • 航空電臺報務員。

 

各國基於國情需求不同,對航空人員之定義會略有差異,我國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4款定義:航空人員係指航空器駕駛員、飛航工程師(我國民航法規尚存,但我國境內實務作業上已不存在)、航空器維修工程師、飛航管制員、維修員及航空器簽派員。

 

中國大陸民用航空法第39條對航空人員亦有定義:航空人員是指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空勤人員和地面人員,其中,空勤人員包含駕駛員、領航員、飛行機械人員、飛行通信員、乘務員(即空服員);地面人員則包含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簽派員、航空電台通信員。

 

海峽兩岸間對航空人員定義存有些許差異,最為特別之處在於中國大陸將乘務員,即我國所稱之空服員歸類為航空人員,而我國目前空服員則不為航空人員,但於若干法規中仍對客艙組員有所定義與規範。

 

對照於應檢定給證之航空人員,目前我國各航空公司與民航單位尚有甚多與航空人員專業技術直接高度相關但不需檢定給證之航空從業人員類別,如載重平衡工程師、空服員、運務員、地勤業人員、機場氣象人員,甚或是需經民航人員特種考試之機場航務員,或民航局約聘之適航檢查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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